以刚性约束确保政府投资健康高效

上海证券报2019年05月08日15:02分类:政府管理

国务院近日颁布了《政府投资条例》(下称《条例》)。这是我国关于政府投资管理的第一部行政法规,也是投资建设领域的基本法规制度,标志着全面规范政府投资管理迈出了具有重要意义的一步。

在此之前,我国没有一部统一的政府投资法律,有关政府投资的规定散见于《预算法》《招标投标法》等多部法律中,政府投资主要依据规范性文件、部门规章和地方相关规定进行管理,权威性不足、指导性不够、约束性不强。一些地方在投资决策上往往靠拍脑门,集体研究只是走过场,并缺少第三方科学论证过程。此外,投资结构失衡也是一大弊端,比如教育。在市政工程投资上,重马路、重地标,轻民生。在社会管理投资上,大把的钱用在上层管理上,而对社区、村(居)基层管理的投入较少。

政府投资的本质是政府干预经济,即为了解决市场失灵问题而干预,但政府的干预未必都是有效的。如果政府在不该干预的领域予以干预,该干预的领域反而袖手旁观,则会造成经济发展混乱和产业结构无序的局面。上述政府投资中出现的问题,正是缺失法治化规制所致,缺少法治的规制、约束,不仅难以适应新时代政府投资管理的新需要,也不符合深化依法治国实践、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新要求。

将于7月正式实施的《条例》,把政府投资纳入法治轨道,努力改善政府投资形象,既是依法规范政府投资行为的客观需要,也是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内在要求。《条例》从五个方面作了法律层面的规定:

第一,明确界定政府投资范围,即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这样的规定确保政府投资聚焦重点、精准发力。这就从法律层面上制约政府投资“手莫乱伸”,要守土有责,种好自己该种的一亩三分地。说白了,政府投资的主要方向就是民间资本不愿或不便投资的地方,给政府投资划定投资范围就是给政府投资项目“戴帽子”,不要混同于一般的社会投资,弄清“可以做、应当做、禁止做”层次分明的行动准则。简言之,政府要管好分内事,依法依规和按照市场规则投资,该由市场配置的投资领域,一律交给市场去解决。

第二,明确政府投资的主要原则和基本要求,政府投资应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应当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这些原则性规定为政府投资指明了路线图,把握“有所为有所不为”的边界,力戒越位越轨,以保障政府投资公开透明、规矩守正、大度包容。

第三,规范和优化政府投资决策程序,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制度,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应履行中介服务机构评估、公众参与、专家评议、风险评估等程序,强化投资概算的约束力。通过建立科学的决策机制,确保政府投资决策科学,用好纳税人的钱,把为民投资办实事的好事办好。

第四,明确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相关要求,授权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以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编制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明确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工期等事项,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应当和本级预算相衔接。这就从职责层面授权有关部门编制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强调规范性操作。

第五,严格项目实施和事中事后监管,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应当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项目资金应当按规定确保落实到位,应合理确定并严格执行建设工期,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项目审批和实施等信息应当依法公开。换言之,政府投资应慎重,敬畏市场和恪守市场规则,投资资金来源和用途须公开透明,保障政府投资健康高效。

《条例》的一系列制度设计,旨在实现政府投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当然,顶层设计再完美,也要靠科学实施、具体落实。《条例》是政府投资法律意义上的根本规范,每一条都带有强制色彩,法律边界明晰。因此,各地首先要学好《条例》,明确《条例》的精神实质和可行性操作。比起2010年的征求意见稿,《条例》有很大改动和细化,大大提高了可操作性。(蔡恩泽,晶苏传媒首席分析师,财经媒体专栏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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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