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扎紧扎牢制度防火墙 确保金融健康发展

天津日报2019年05月31日14:30分类:京津冀

5月30日,天津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天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制定实施,对于天津市加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促进金融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天津市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等地方金融组织发展迅速,有力支持了地方实体经济发展。但是在地方金融组织发展过程中,还存在经营不规范、风险处置责任履行不到位等问题,容易诱发金融风险。一些单位和个人乱办金融、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仍然时有发生,侵害了正常的金融秩序,增加了金融风险防控压力,影响天津市金融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

"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特别是防止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是金融工作的根本性任务。要完成这个根本任务,就必须做到'管住人、看住钱、扎牢制度防火墙',完善制度体系,规范金融运行。"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王泽庆说,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完善地方金融监督管理体制,明确金融风险防控职责和工作机制,有利于扎紧扎牢制度的防火墙,维护地方金融秩序,确保金融健康发展,切实保障经济和社会稳定。

据介绍,《条例》共六章44条,包括总则、地方金融组织、监督管理、风险防控、法律责任、附则等。

实现地方金融监管全覆盖

为确保地方金融监管全覆盖、不留空白,有效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条例》对国家明确授权由地方监管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全部七类地方金融组织,从加强地方金融监管、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角度,提出开展业务活动方面的明确要求。

《条例》还明确对七类地方金融组织之外其他有关单位的监管,规定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天津市投资公司、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社会众筹机构、民间借贷、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等的引导和规范,统筹加强对权益类交易场所的监管。

强化地方金融监管 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条例》建立分类监管制度。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地方金融组织分类监管制度,根据地方金融组织的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管理水平、内控机制、风险状况等,确定对其检查的频率、范围和需要采取的其他措施。

明确非现场监管方式。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地方金融组织的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进行非现场监管,充分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加强监管信息的汇聚和共享,做好实时监测、统计分析、风险预警和评估处置等工作。

明确现场检查的方式和程序。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监管工作需要,经其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对地方金融组织的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和检查通知书。

建立约谈和风险提示制度。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监管工作需要,就地方金融组织业务活动和风险管理的重大事项,及时与地方金融组织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管理谈话和风险提示。

实施失信联合惩戒。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将地方金融组织相关信用信息纳入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失信的地方金融组织及相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

明确地方金融组织违法行为法律责任

对未经批准或者授权设立地方金融组织或者从事地方金融组织业务活动,地方金融组织变更相关事项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手续,未按照规定向监管部门报送文件和资料,未报告重大金融风险情况,拒绝、阻碍监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向监管部门提供虚假的文件资料等违法行为,在地方立法权限内规定了法律责任。

对违法的地方金融组织的高管人员予以处罚。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地方金融组织处以罚款的,根据具体情形,可以同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来源:天津日报 记者徐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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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淑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