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放宽“科创券”兑付限制支持稳岗扩就业

新华财经哈尔滨4月24日电(记者范迎春)为缓解新冠肺炎疫情对中小型科技企业带来的压力,黑龙江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近期联合出台新政,对科技创新券兑付标准和办法做出调整。以支持中小微企业、科技服务机构稳岗扩就业为重点目标,提高兑付比例,扩大兑付范围,同时将兑付方式由按年度一次集中兑付变更为随时申请、随时审核、每周兑付。相关人士表示,放宽限制有利于更好发挥科技创新券的作用,支持更多的中小企业渡过难关。

对吸纳就业有贡献企业提高补贴比例

黑龙江省于2017年开始设立科技创新券,初期设定年度兑付总金额2000万元。据黑龙江省科技厅相关负责人介绍,设立科技创新券的目的,主要是通过政府对企业购买的国家级和省级重点(工程)实验室、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科技服务机构提供的科技服务给予资金补贴,降低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创业投入成本。

黑龙江省推出科技创新券之初,就确定了“普惠性”原则,降低申请门槛,使更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有申请和使用资格。同时,坚持市场主导,把加盟黑龙江省科技创新创业共享服务平台的800余家服务单位作为资源提供方,企业可自由与服务单位联系相关业务。创新券采取事前申请、事后补贴的形式,符合条件的企业每年可申请不超过20万元的创新券使用额度,政府按企业实际发生费用的50%比例给予补贴,最高补贴资金不超过10万元。

黑龙江省科技厅、省财政厅于3月末下发的《关于开展2020年度黑龙江省科技创新券兑付工作的有关通知》,对科技创新券兑付政策作出调整。主要体现在鼓励企业吸纳更多就业人员,对2020年上半年新增就业人员超过2019年年末职工总数5%以上的并完成购买科技服务的企业,2020年使用创新券购买服务实际发生金额的兑付比例由原来50%提高到75%。其中购买研究开发类服务由最高补贴资金不超过10万元提高到15万元;购买科技资源、检验检测服务和大型仪器开放共享服务由最高补贴资金不超过3万元提高至4.5万元。

对企业购买服务的对象是暂时遇到困难、且2020年上半年新增就业人员超过2019年年末职工总数5%以上的企业类服务机构,2020年使用创新券购买服务实际发生金额兑付比例由原来的50%提高到85%。

同时满足上述两项条件的,2020年使用创新券购买服务实际发生金额兑付比例由原来的50%提高到90%。企业以及提供科技服务的企业类服务机构没有新增就业人员的,仍按原标准执行。黑龙江省科技厅相关负责人表示,提高兑付比例后企业最高兑付金额由10万元提高到18万元,对中小企业而言这个增长幅度很可观。

符合“对吸纳就业人员有贡献”申领调整政策的企业,另需提交2019年企业职工名册、2020年上半年新增就业人员名单和上半年新增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情况;符合“购买服务的对象是暂时遇到困难且对吸纳就业人员有贡献的企业类服务机构”的,由申请兑付企业提交该机构2019年企业职工名册、2020年上半年新增就业人员名单和上半年新增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情况。

随时申请、随时审核,每周兑付

黑龙江省科技创新券资金来源为省中小企业稳企稳岗基金、省级产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

为发挥“救急”作用,帮助企业纾困解难,黑龙江省把科技创新券兑付方式由事后补助、按年度一次集中兑付调整为随时申请、随时审核,原则上按每周一个批次兑付。黑龙江省科技服务业协会工作人员周贺分析说,因为疫情影响,很多中小型科技企业发生周转资金困难,科技创新券及时兑付对缓解企业的压力非常必要,也非常实用,对于中小型科技企业维持运转、提振信心、稳定就业有直接作用。

在“速效”兑付基础上,黑龙江省还规定,在创新券服务机构库尚未建成情况下,对购买省级以上(含省级)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及其他符合条件的服务机构服务的企业,符合申领条件和支持范围的准予申领和兑付。

对2019年度使用创新券完成购买的科技服务,黑龙江省规定按创新券原标准执行;2020年1月初至2020年10月底使用创新券完成购买的科技服务按调整后标准执行。补贴上限分年度计算,企业申请获得2019年创新券补贴后,不影响再次申请和兑付2020年创新券补贴。

周贺分析说,按照2017年颁发的《黑龙江省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试行)》,创新券的兑付原则是“先提交、先兑付、兑完为止”,预算上限2000万元。如果创新券兑付总金额超过当年预算金额、或企业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兑付申请的,兑付申请无效。在黑龙江省科技厅和财政厅的最新发布的通知中,并未提及上限封顶问题,意味着将有更多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有机会享受到该项政策。

防疫应急购买项目可获重点支持

按照黑龙江省对科技创新券的管理和使用办法,其重点支持范围包括企业购买创新所需的科技条件资源,科技服务机构为中小微企业提供与科技创新活动相关的研究开发、检验检测、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等服务。针对疫情防控的特殊形势,黑龙江省科技厅和财政厅在新规中明确把企业为应对疫情急需购买的创新服务项目纳入重点支持内容。

黑龙江省科技创新券支持对象是本省内注册的中小微企业。要求申领企业上年度研究与开发经费支出占销售收入比重不少于1%,且支出不超过50万元;中型企业研究与开发人员数占从业人员总数比例不少于3%,小型企业研究与开发人员数占从业人员总数比例不少于5%,微型企业研究与开发人员数占从业人员总数比例不少于10%。

黑龙江省科技创新券管理新规中还强调,申领科技创新券中小微企业与提供技术服务单位没有隶属、共建、产权纽带等关联关系;申领企业近三年内无不良诚信记录;可申领企业不包括主营业务为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等企业;申请创新券申领和兑付均可通过“黑龙江省科技创新券服务系统”在线办理,通过管理部门审核的即可获得创新券使用资格。

黑龙江省要求各市(地)积极促进上述政策落实,指导和帮助企业及时享受创新券优惠支持;动员当地科技服务机构开展面向中小微企业服务,组织好当地中小微企业积极申领省科技创新券,帮助企业脱困稳岗;省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和科技服务机构加大科技资源、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力度,积极主动为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创新发展助力。

同时,黑龙江省要求申报创新券的企业和服务机构加强诚信意识,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违规乃至恶意骗取财政资金的企业和机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通过约谈、通报批评、暂停或取消服务资格、追回已拨资金、3至5年内或永久性取消申报资格等措施予以惩戒。创新券逾期未登记使用则自动失效,企业如有需求可重新申请,严禁转让、赠送和买卖行为。

中共黑龙江省委党校经济学教研部副教授刘戍军说,当前科技创新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凸显,科技创新券政策有助于激发全社会创造活力和科技型人才的创业热情、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促进产学研更加紧密地合作,实现创新驱动发展。同时,能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引导效应和使用效益,撬动更多金融资本和社会资本。创新券制度隐含着以政府信用担保性质促进企业完成创新项目,有利于激发企业创新积极性,提高科技成果转化承接能力,形成以企业为主导的产学研长效合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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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郭亚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