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往开来谱新篇——从 “农共体”到“中农再”

新华财经北京12月18日电  2014年11月,在原中国保监会推动下,我国境内23家农业保险经营机构和中国财产再保险责任有限公司共同发起成立了国家农业保险再保险共同体(以下简称“农共体”),填补了我国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体系行业层面空白。2020年8月,中国农业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农再”)获批正式成立,接过了历史的接力棒,开启了我国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体系建设新篇章。随着“中国农再的创立,”农共体”已完成了自身的历史使命。在这新的历史节点上,认真梳理和总结”农共体”的创新发展成绩、经验和教训,对中国农再和我国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体系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农共体”发展的成绩和经验

“农共体”是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指示精神,确保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渠道稳定和满足农业保险更高的风险保障需求而成立的新型农业风险集散平台,成立后发展迅速,成绩突出。

(一)有效支持了前端农业保险的发展和创新。作为我国农业再保险的专项机制和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农共体”成立以来,风险保障水平提升10%-15%、赔付率提高10多个百分点的情况下,维持了农业再保险承保条件的稳定,累计承担了农业再保险风险责任1.07万亿元,支付赔款及手续费约296亿元,有力支持了行业“扩面、增品、提标”。特别是为国家推进农业大灾保险、全成本及收入保险和特色农产品保险以奖代补三大改革试点以及地方各类价格保险、气象指数保险、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等创新提供了再保险支持,在化解区域性、流域性农业大灾风险以及“非洲猪瘟”等重特大疫情风险等方面,有效发挥了大灾风险分散作用,为行业提供了持续稳定的再保险保障。

(二)发挥了农业再保险市场主渠道作用。”农共体”成立之前,购买国际再保险产品是我国农业保险分保的主要途径。国际再保险市场,虽然有助于整体风险的控制和行业承保能力的扩大,但国际分保往往面临较为严苛的谈判条件,特别是遭遇大灾而发生严重超配时,国际再保险人可能因为亏损或盈利低而离开中国市场,从而造成再保险市场的不稳定。”农共体”的成立,扭转了对国际再保市场高度依赖的局面。2019年”农共体”实现保费收入82亿元,同比增长61%,市场份额50.6%;2015-2019年,”农共体”累计实现保费收入272亿元,市场份额50%,大幅提升了国内农业再保险市场的定价权和话语权,克服了国际市场波动性、短期性对国内保险市场的不利影响,发挥了在我国农业再保险市场的主渠道作用。

(三)为健全我国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做了有益探索。作为我国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的新型机制,”农共体”无论在成立会员大会并下设管理机构的组织构架方面,还是在确定成员公司接入份额、承接成员公司分出业务和安排成员公司接入业务等业务运行机制方面都进行了持续探索,是国家支持农业保险稳健发展的一次机制创新,为我国建立财政支持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积累了宝贵经验,为下一步我国建立财政支持的多方参与、风险共担、多层分散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奠定了基础。

(四)推动我国农业保险基础能力建设水平的提升。为了完成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任务,”农共体”进行了大量基础技术研究,推动我国农业保险巨灾模型、气象指数模型和农作物产量损失评估模型的研究,推进了气象和农业数据的累积与共享,促进了行业技术和成熟经验的推广应用,加强了与大专院校和科研机构科研力量紧密合作,为行业农业风险管理能力提升提供了有力支撑。

二、”农共体”发展不可持续的缘由

“农共体”在发展过程中面临着多类问题,最突出的顽症是体制机制设计上的一些缺陷导致”农共体”难以持续,政策导向与商业利益方面冲突也影响了”农共体”的运行效率。

第一,治理结构缺陷,导致”农共体”管理运行效率较低。

”农共体”是各农业保险公司的松散联合体,不是一个完整的实体法人,也不是完全意义上的市场主体。这种治理结构上的缺陷,使”农共体”缺乏对成员公司的强力管控手段,部分成员公司不遵守或不严格履行”农共体”制度也不能进行有效的约束。另外,”农共体”缺乏完善的分保结构和条件要求,虽约定了直保公司分出业务总量比例,但对分保价格和分出内容没有约定,也缺乏统一的对外风险转移机制。此外,”农共体”再保险与直保机构大灾准备金、地方政府大灾基金间缺乏相互统一明确衔接的机制,难以统筹使用,甚至掣肘了”农共体”的运行发展,降低了”农共体”的运行效率。

第二,信息不对称,导致逆选择问题严重和持续亏损。

由于缺乏健全的信息收集和共享机制,”农共体”很难充分了解直保公司前端风险状况,加之治理结构缺陷,导致部分成员公司分保逆选择严重,将高风险业务分出而将低风险业务自留,从而使得”农共体”高风险业务明显高于直保市场。数据显示,2016年农险直保公司整体利润为13亿元,再保险公司整体亏损13.6亿元;2015年-2019年,”农共体”连年亏损,综合赔付率比直保公司高出10多个百分点,累计亏损超过23亿元。

第三,缺乏财政支持和配套制度,影响其稳定运行和再保险作用发挥。

作为承担政策性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体系核心环节的再保险共同体,”农共体”发展理应得到国家财政的大力支持,但到目前,中央财政对于农业保险的支持仅限于对于直保的补贴,没有对经营农业再保业务的”农共体”、市场化再保险公司、农险直保公司的大灾风险准备金等提供直接或者间接的财政支持,”农共体”也缺乏后端财政支持的大灾风险兜底。同时,我国也缺乏对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体系经营主体、运行机制、融资安排、激励设计等方面的制度规范,相关法律法规的配套也相对滞后,”农共体”法律地位缺乏明确的保障,导致”农共体”发展未能形成稳定预期。

三、未来启示和借鉴

“农共体”改革发展的经验和教训,对“中国农再未来发展以及我国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体系建设至少有如下启示和借鉴。

一是做好顶层设计和制度保障。虽然“中国农再国有资本控股和公司治理结构设计从制度上解决了”农共体”治理结构上的缺陷,但国家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体系的持续健康运行,还需要发挥“中国农再作为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的基础和核心职能,需要在与直保公司、大灾基金之间发挥承上启下的纽带作用,做好“多方参与、风险共担、多层分散”的制度设计,实现直保公司分担低层风险、“中国农再承担中高层风险、国家大灾基金和紧急融资安排承担极端大灾风险的农业风险分散体系,体现国家财政对极端大灾风险兜底的理念和农业风险最后守护人的角色。尽快修改完善《农业保险条例》或出台《农业保险法》,研究出台相关配套制度,以法规形式将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制度予以规范,让所有参与者对制度结构和运行机制具有稳定的预期。

二是建立政策性与市场化有机衔接的运作机制。应借鉴美国FCIC做法,吸取”农共体”教训,发挥“中国农再农险再保的核心和主渠道作用,通过标准农业再保险协议明确与经营政策性农险直保公司的分保关系,约定分保业务比例、价格和内容,探索约定分保和市场化分保相结合的机制,允许其他商业再保公司参与农险再保以适度增加市场竞争,建设政策性与市场化相结合的农业再保险市场。

三是加强农业保险相关数据信息共享机制建设。建立农业再保险和各直保公司业务数据共享机制和制度,加强农业保险业务和农情灾情等各类数据的共享,合作开展农业大灾风险评估、风险区划和费率厘定,提高农业再保险精准定价和防范农业直保公司逆向选择的能力,深刻吸取”农共体”因信息不对称导致严重逆选择造成持续亏损的教训,避免重蹈”农共体”覆车,保障我国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体系能够持续健康发展。(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风险管理研究中心张峭、李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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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董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