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观点】规范发展第三支柱养老保险 为养老财富储备有需求者提供投资选择--五中全会及2020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解读

新华财经北京1月13日电  题:规范发展第三支柱养老保险 为养老财富储备有需求者提供投资选择--五中全会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解读

作者:对外经济贸易大学金融学院院长邹亚生教授 张颖副教授

2020年10月召开的五中全会提出了“十四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主要目标。其中一条是:健全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2020年12月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首次提出“要规范发展第三支柱养老保险”,强调了规范发展第三支柱养老保险是2021年的重要任务之一,金融机构在条件成熟时可以推出养老金融产品,为养老财富储备有需求者提供第三支柱养老投资选择。

一、五中全会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指出,规范发展第三支柱养老保险是2021年重要任务之一

2020以来,面对错综复杂的国际形势、艰巨繁重的国内改革发展稳定任务及新冠肺炎疫情严重冲击,党中央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航船继续乘风破浪、坚毅前行。在此背景下,依旧重视第三支柱养老保险等民生问题,在五中全会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特别强调了规范发展第三支柱养老保险是2021年的重要任务之一。

目前,我国60岁以上的老龄人口占比18.1%,有预测,” 十四五”末,我国老龄人口还会大幅度增长,占比可能超过20%,养老压力较大。2019 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国家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中长期规划》,明确提出要夯实应对人口老龄化的社会财富储备,从国家战略的角度明确了养老财富储备的重要性和发展方向。2020年10月五中全会提出了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这就要求把满足国内需求作为发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推进各方面创新的动力和潜力。在此背景下,基金、银行、保险、信托等纷纷推出金融服务,为养老财富储备有需求者提供第三支柱养老投资选择,逐步增强养老财富储备意识,提升养老理财能力。

二、养老财富的储备不能单纯靠第一支柱和第二支柱,重在强化第三支柱

我国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由三大支柱构成:第一支柱,基本养老保险;第二支柱,补充养老保险,即职业年金和企业年金;第三支柱,个人养老保险。

第一支柱,基本养老保险,由政府主导。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两大制度,是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具有强制性、广覆盖、保基本的特点。

其中社会统筹部分实施的是现收现付制,目的在于通过养老保障基金在在职和退休职工之间调剂促进社会再分配,个人账户部分则实施基金积累制,目的在于减轻人口老龄化带来的养老金危机,同时存在激励机制保持经济效率。目前我国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近十亿人。第一支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合同金额已经接近11000亿,到账金额接近9500亿,相对2017年起步时370亿,增长近30倍。

第二支柱,补充养老保险,即职业年金和企业年金,由国家指导、企业及单位主导。职业年金是指公职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之外的补充养老保险,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企业年金截至目前已积累1.86万亿,覆盖2600万人口;职业年金是从2020年开始运作,目前有将近万亿规模,覆盖了4000万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第二支柱从规模来说还比较小,但是具有非常巨大的发展空间。

第三支柱,个人养老保险,由个人主导。是养老金体系中最灵活和最具效率的部分。

2018年“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推出,标志着我国第三支柱养老保险的正式建立。所谓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等机构承保、运营的一种商业养老保险。个人在购买该保险时,支付的保费可在一定限额内予以税前列支,同时在资金投资运营阶段对累积收益进行免税,只在符合规定标准领取养老金时再缴税。个人税延养老金保险产品首先在上海、苏州和厦门试点。截至2020年4月底,据有关方面公开披露,参保人数达4.7万,保费超过3亿元,应该说还是刚刚起步。

三、养老型金融产品:为财富储备有需求的普通投资者提供养老投资选择

目前我国养老型金融产品主要包括四类:公募基金养老产品、保险机构养老产品、商业银行养老产品、信托养老金融产品。

1、公募基金养老产品:配置理念清晰,规模稳步增长

证监会于2018年3月2日正式发布了《养老目标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规定养老目标基金是以追求养老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为目标,鼓励投资者长期持有,采用成熟的资产配置策略,合理控制投资组合波动风险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公募基金养老产品主要为目标日期基金与目标风险基金。目标日期基金定位于服务“一站式养老”需求,其资产配置策略的核心在于下滑轨道设计,风险偏好水平相对较高,受股市波动影响较大;目标风险基金策略核心是组合风险控制,体现了一定的绝对收益特征,季度收益中枢通常在2%-4%区间。养老目标基金发行的规模到目前为止存量达到370亿,2020年发行超过58亿,发展非常迅速。

2、保险机构养老产品:政策扶持、特色鲜明

保险机构资产管理渗透到三个支柱养老的各个环节。即在第一支柱的基本养老保险的投资管理;第二支柱的企业年金标准化运作、集合计划的建立、年金投资范围的不断创新,及职业年金启动和第三支柱“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产品前期的政策研究、试点及产品推出。

3、商业银行养老产品:理财子公司成立提供发展契机

商业银行在固定收益资产投资方面有一定的优势,从基层资产匹配度上更加契合养老型金融产品对于安全性的需要。银行养老产品主要包括养老型储蓄产品与养老型理财产品。养老型理财产品,是指由商业银行设计发行的,以追求养老资产长期稳健增值为目的,鼓励客户长期持有的银行理财产品,主要以“固收+”策略为主,部分涉及目标风险策略,整体业绩表现平稳,波动与回撤控制较好。

虽然银行在养老理财市场中具有独特的发展优势,但我国的银行养老理财产品相对其他资管产品起步较晚,且发展相对滞后。理财子公司成立后,养老型理财产品将成为理财子公司的主要发展方向。

4、信托养老金融产品:保障养老财产独立性,具有长期性特征

养老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了受益人的养老目的而对财产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或为受益人提供全面养老服务的行为,或将财产或财产权用于养老产业的开发和建设的行为或安排。

养老信托可以提供养老服务、投资理财服务并实现财富传承等功能。信托的制度优势可以保障养老财产的独立性,保证了受益人收益的稳定性和确定性。

四、我国第三支柱养老保险发展面临的问题

从全球经验来看,由政府兜底的单一支柱转向由政府、企业和个人三方责任共担的多层次柱养老金体系是养老金体系改革的主要发展方向。当前,我国养老金体系仍以第一支柱为主,但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发展,现有的养老金体系存在的替代率下降、结构失衡、第一支柱财务可持续性问题变得更为突出,发展第二、第三支柱的需求十分迫切。所以要提高养老金管理水平,鼓励普通投资者储蓄向养老型投资转化。同时税收优惠、监管等配套政策要尽快出台。

五、五方面建议

第三支柱养老保险作为多层次养老体系中最具发展潜力的一环,需要政策、监管、资管机构、管理模式及个人五方面的协调配合。

第一,从养老金体系的结构性调整看,通过税优政策等激励措施促进第三支柱发展,激发养老金融的活力,纠正我国养老金体系存在的结构性失衡问题。通过投资渠道多元化促进养老型金融的发展,积极发展养老储蓄存款、养老理财和基金、专属养老保险、商业养老金等多种形式,开发真正具备养老功能的养老金融产品,坚持长期投资理念,坚持安全性、收益性和长期性相结合。

第二,通过完善监管机制为养老型金融发展提供政策保障。银保监会正按照“两条腿走路”的方针推进对养老金融的监管工作。一方面,坚持正本清源,研究明确养老金融产品的标准,按照“名实相符”的原则,对不符合标准各类带有“养老”字样的短期金融产品坚决予以清理。另一方面,稳步推进创新试点,选择少数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和专营机构先行开展养老金融试点。支持相关机构发展体现长期性、安全性和领取约束性,真正具备养老功能的养老金融产品,包括养老储蓄存款、养老理财、专属养老保险、商业养老金等,力争通过示范引领,为养老金融全面发展探索出一条新路。

第四,要进一步完善养老金的管理模式。我国第二支柱中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管理即通过受托人和账管、投管和托管人 “四位一体”的模式,以市场化运作为核心,经过十几年的运作逐步成熟。第一支柱和第三支柱能够借鉴第二支柱年金管理模式的成功经验,发挥市场的核心作用,通过市场化机制来选择和考核管理人,实现在安全基础上养老金长期的保值增值。

第五、鼓励商业银行参与,这有助于促进居民储蓄有效转化为资本市场的长期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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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范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