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财经研报】互联网贷款监管升级 中小银行面临更大挑战

新华财经北京2月26日电(分析师张威 王中净 周韫丽)近日,针对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的监管再度升级。2月20日,银保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的通知》(下称《通知》),提出了对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更加严格和明确的监管标准,设定了合作方出资比例、集中度以及总量控制和限额管理等三条监管红线。

整体而言,互联网贷款业务监管升级对于促进银行业的稳健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对整个银行生态也影响深远。从不同类型银行来看,互联网贷款监管升级对大型商业银行影响有限,甚至有助于增强未来竞争优势,但是给中小银行带来的挑战将会很大,部分中小银行除了需要压降互联网贷款规模,独立实施核心风控,建立全流程风险体系也迫在眉睫。

一、《通知》划定“三条红线”,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监管升级

《通知》提出了落实风险控制主体责任、明确出资比例及业务限额、规范属地经营等方面的监管标准,进一步细化了审慎监管要求,特别是划定了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的“三条红线”,意味着互联网贷款监管政策再次大幅收紧。

事实上,为促进互联网贷款业务平稳健康发展,银保监会于2020年7月颁布实施了《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初步建立了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制度框架。《办法》合理界定了互联网贷款内涵及范围,并就贷款风险管理、合作机构管理、消费者保护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规定互联网贷款业务授信审批、合同签订等核心风控环节应当由商业银行独立开展,要求商业银行将共同出资发放贷款纳入限额管理,按照收益风险匹配、适度分散等原则选择合作机构,加强集中度风险管理等。

不过,由于《办法》未提出明确的监管标准,实际落实过程中,各机构执行效果和整改力度存在差异,特别是在独立实施核心风控环节、加强合作机构管理等方面,部分银行存在信贷风险管理薄弱、与合作机构权责利不对等等问题,存在风险隐患。此次《通知》旨在为《办法》打补丁,明确了具体的监管标准,特别是提出了三项定量指标,被业内称为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的“三条红线”。

三项定量指标分别是合作方出资比例、集中度以及总量控制和限额管理。出资比例方面,《通知》要求,商业银行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互联网贷款的,应严格落实出资比例区间管理要求,单笔贷款中合作方出资比例不得低于30%。集中度方面,《通知》要求,商业银行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互联网贷款的,与单一合作方(含其关联方)发放的本行贷款余额不得超过本行一级资本净额的25%。总量控制和限额管理方面,商业银行与全部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的互联网贷款余额不得超过本行全部贷款余额的50%。

作为对比,去年出台的《办法》对各项指标只有定性的要求,未提出统一的定量监管标准,而且仅将互联网贷款限额、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的限额及出资比例、合作机构集中度、不良贷款率等风险管控指标的制定,归为商业银行高级管理层的职责。例如《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加强共同出资发放贷款合作机构的集中度风险管理”,并且“应当对单笔贷款出资比例实行区间管理,与合作方合理分担风险。”此次《通知》提出的三项定量指标是对此前定性监管要求的重大升级。

此外,《通知》还在强化商业银行风险控制主体责任和严控跨地域经营等方面提出进一步的要求。对于风控主体责任问题,《通知》要求商业银行应“独立开展互联网贷款风险管理,并自主完成对贷款风险评估和风险控制具有重要影响的风控环节,严禁将贷前、贷中、贷后管理的关键环节外包。”在此前的《办法》中,银保监会已经明确要求商业银行“应当确保具有足够的资源,独立、有效开展互联网贷款风险管理”,风险管理制度“应当涵盖营销、调查、授信、签约、放款、支付、跟踪、收回等贷款业务全流程”。因此,该条内容基本上是重申此前《办法》的要求,并无重大变化,但将其放在第一条的位置凸显了监管层对银行自主风控的重视。

对于跨地域经营问题,《通知》的要求则更加严格。《办法》要求“地方法人银行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应主要服务于当地客户,审慎开展跨注册地辖区业务”,而《通知》的要求则是“地方法人银行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的,应服务于当地客户,不得跨注册地辖区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互联网贷款业务由“应主要服务当地客户”变为“应服务当地客户”,跨地域经营由“审慎开展”变为“不得开展”。

此外,《通知》还将外国银行分行、信托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等非银机构也纳入监管范畴。这有助于统一监管标准,避免“监管套利”等行为。

二、促进银行业稳健发展,大型银行影响有限,中小银行面临较大挑战

整体而言,互联网贷款业务监管升级对于促进银行业的稳健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对整个银行生态也影响深远。近年来,商业银行纷纷拓展线上渠道,加快金融科技转型,另外互联网等科技公司对金融领域的介入也不断加深,互联网贷款业务规模在金融和科技融合趋势下快速增长。虽然互联网贷款业务提高了金融服务的可得性,有利于增强金融对经济发展和消费升级的支持力度,但在业务发展过程中也暴露出了不少风险隐患。特别是金融科技类企业通过输出科技、数据、场景流量入口等,与商业银行开展联合信贷、助贷业务,成为部分银行资产快速扩张的重要原因,对银行的经营发展带来挑战。

《通知》通过打补丁的方式进一步细化了互联网贷款业务的监管要求,与2020年11月发布的《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2021年1月发布的《关于规范商业银行通过互联网开展个人存款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等共同构成了对金融科技企业在金融市场主体行为的审慎监管框架。未来,加强金融科技审慎监管、规范相关市场行为是监管的基本方向,相关政策体系将会进一步完善。

从不同类型银行来看,互联网贷款监管升级对大型商业银行影响有限,甚至有利于增强未来竞争优势,但是给中小银行带来的挑战将会很大,部分中小银行除了需要压降互联网贷款规模,独立实施核心风控,建立全流程风险体系也迫在眉睫。

中国银行研究院相关人士表示,“从目前互联网贷款的参与主体看来,大型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联合贷款业务占其自身贷款比重相对较低,受到的影响有限。部分中小银行依托联合贷款业务进行了较大规模的资产扩张,且其业务范围突破了‘属地经营’限制。此类银行在压降联合贷款业务的同时,也需调整联合贷款的风控模式,探索‘属地经营’要求下的其他业务拓展,经营压力加大。”

此外,对于风险控制体系薄弱的中小银行来说,独立开展全流程风控的难度很高。实际中,中小银行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更多依赖与金融科技公司、互联网平台等进行合作,往往缺乏独立风控体系。不过,针对这一问题,银保监会提出将推动大型银行向中小银行输出风控工具和技术,这有望成为缓解中小银行经营压力、增强其自身经营能力的有效手段,同时这也意味着大型银行竞争优势的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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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