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造养老服务新格局需完善“公建民营”机制

新华财经重庆5月20日电(记者王松涛)近年来,公办养老机构快速发展,在履行基本养老服务职能、承担特殊困难老年人集中供养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人口老龄化形势越来越严峻的情况下,公办公营养老机构的发展已达到瓶颈,难以满足高标准的养老需求,需进一步规范养老机构公建民营工作,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深化公办养老机构管理体制改革,推动公办养老机构社会化运营管理,满足更多特殊困难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

养老机构“公建民营”面临规范发展难题

重庆是全国老龄化最高的地区之一,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结果显示重庆65岁及以上人口占比为17.08%,位居全国第二。业内人士认为,人口老齡化既是挑战,也是机遇。在开展公建民营改革后,通过委托养老企业进行专业化、规模化、标准化、连锁化、数字化的运营管理,可以提高养老机构服务质量,破解城乡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护理难题,提升优质养老设施床位数量,但在改革过程中也存在一些突出困难待解决。

一是部分经营者过分追求利润,从而导致机构的福利性和公益性大大削弱,甚至存在为了减少运营风险和便于管理而拒收重度失能老人的事件。这严重背离了公建民营养老机构的功能定位和职责,使真正需要养老机构服务需求的老人难以获得养老服务。

二是缺乏适用于养老机构公建民营招投标的规范程序。从投标人资质的确定、标书的制作、评委的选择,到招投标的具体实施过程,任何一个环节出现纰漏,都可能造成真正有资质并且致力于服务老人的机构难以赢得机会,进一步加剧竞争的不公平。

三是公建民营合同不规范。虽然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基本都通过签订合同的方式,建立起公建民营项目的契约关系,但是运营合作方式名目繁多、合同格式不一,不规范的问题很普遍。有的合同内容不完善,存在一些不利于日后管理的“漏洞”,有的合同条款明显存在不利于经营机构的“霸王条款”。

四是缺少对公建民营养老机构进行监管的规范性文件。政府部门与运营方的责任不明确会削弱政府实施有效监管的能力,导致机构服务质量和运营性质难以得到保障。

养老服务需打造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民行动的新格局

重庆近年来持续推进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在打造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民行动的养老服务发展新格局方面主要采取了以下举措。

一是加强公建民营顶层设计。修订施行《重庆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重庆市养老机构管理办法》,从立法和政府管理层面明确政府投资兴办养老机构,可以采取公建民营、委托管理、购买服务等方式,依法选定专业化的机构负责运营,为养老机构实施公建民营提供了依据。完善公建民营政策体系。重庆相继出台《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意见》《重庆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全覆盖实施方案》《重庆市推进养老服务发展实施方案》,激发社会活力,发挥社会力量的主体作用,形成激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政策体系。重庆计划到2022年,社会运营的养老床位数占养老床位总数的比例不低于60%。

二是明确养老机构公建民营的方式和原则。即政府通过承包、委托、联合经营等方式,将政府投资建设、购置并拥有所有权的养老服务设施或新建居民小区按规定配建并移交给民政部门的养老服务设施交由企业、社会组织、个人的运营模式。将工作重点放在规划统筹、体系建设、政策优化、市场培育和行业监管上,促进养老服务多元供给,进一步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的积极性,降低创业准入的制度性成本,为养老机构公建民营创造条件。鼓励有条件的区县积极探索养老机构公建民营的方法路子,科学界定公建民营范围、原则,细化评审标准、遴选规则,规范合同约束、退出条件和违约责任追究内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为下一步大规模开展养老机构公建民营工作积累经验。目前,全市已有100多家公办养老机构实行了公建民营。

三是营造公平竞争发展环境。推行公办养老机构改革,强化公办养老机构兜底保障作用,重点保障特困人员中的老年人、经济困难老年人、失独家庭老年人的养老需求。推进具备向社会提供经营性服务的公办养老机构转制成为企业或开展公建民营。加快建立以市场形成价格为主的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机制。对于民办营利性养老机构,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由经营者自主确定。

重庆还要求各区县不得限制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机构的经营性质,对经营性养老机构不得设置任何歧视性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机构承接当地公共养老服务。对于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服务收费标准由经营者合理确定。对于政府运营的养老机构,按照非营利原则,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对于以公建民营等方式运营的养老机构,具体服务收费标准由运营方依据委托协议等合理确定。

养老机构“公建民营”模式应如何提供机制保障

重庆市人大代表刘吉彬、重庆聚融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梁华国等认为,要使养老机构公建民营顺利开展下去,需要有力的机制保障。

一是明晰职能定位。即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养老服务保障职能。市、区县属公建民营养老机构还应承担本区域内养老机构示范引领、标准制定、实训培训、品牌推广、形象宣传等职能。街道(乡镇)属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应当拓展服务项目,力争成为街道社区养老服务中心或失能人员集中照护中心。鼓励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利用自身资源优势,将养老服务延伸至居家老人,为老年人提供品质化、专业化、便捷化服务。要对养老机构性质、职能定位、开展公建民营操作规程进行详细规定。要明确公建民营过程中的收费标准、盈利标准、补贴标准、双方责任(如养老机构的管理责任、运营责任、安全责任,入住困难群体的护理责任、丧葬责任等)、合同管理等内容。

二是养老机构实施公建民营,可由所有权方以公开招投标方式,选择具备相关资质的企业、社会组织、个人作为运营方,也可直接选择具有广泛影响力和品牌效应的国内外养老服务企业、社会组织作为运营方,实行品牌机构连锁运营。同时,要对养老机构实施公建民营的组织实施部门、资产评估、招标文件、采购时机选择、参与投标社会主体等内容进行细化,明确所有权方、运营方、监管方的权利义务,以及项目的产权性质、经营范围、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合同期限、风险保证金、租金及风险责任分担机制、争端解决机制、退出机制、违约责任追究等内容。

三是建立退出机制和监管机制,明确监管方的职责。对运营方存在违反有关规定乱收费、发布虚假广告、擅自改变经营范围、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测评不合格等行为的,监管方有权责令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则解除合同,并依法移交有关部门追究责任。民政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通过日常管理、定期考核、查验年度报告等方式对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加强监管指导,出现管理服务、安全问题的,依据重庆市《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等规定予以处罚,确保集中供养人员的供养水平、服务质量、居住环境不低于公建民营前的水平。

四是允许公建民营养老机构运营方在运营养老机构期间通过管理与服务,享受政府制定的有关民办养老机构税费减免、运营补贴、政府购买服务、投融资、人才队伍保障、购买养老机构综合责任险等优惠扶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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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郭亚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