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建设高质量发展智库访谈】把握“十四五”住房工作重点 着力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

新华财经北京8月11日电(李倩倩)住房问题关系民生福祉。近年来,伴随城镇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和大城市高企的房价,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问题日益突出,如何解决好他们的住房问题被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的《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指出,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解决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

对此,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保障司司长曹金彪表示,当前大城市住房突出问题主要表现在新市民、青年人住房困难,要尽最大努力帮助他们缓解住房困难。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现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促进大城市住房困难群体实现“安居梦”。

“保障性租赁住房是一个全新的制度”

在接受建筑杂志社社长文林峰的专访时,曹金彪表示,保障性租赁住房在我国是一个全新的制度。在《意见》起草之前,住建部对广州、南京、杭州等71个大中城市开展了调研,并在沈阳、南京、苏州、杭州、合肥、福州、济南、青岛、郑州、长沙、广州、深圳、重庆等13个城市开展了完善住房保障体系试点工作。

从部分调研和试点的重点城市来看,城镇户籍家庭住房状况总体较好,新市民、青年人住房困难较为突出,且现有途径难以解决,破解问题的出路在于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这一判断也促使《意见》加快起草、制定和出台。

图片说明:建筑杂志社社长文林峰(左)专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保障司司长曹金彪(右)。


“《意见》在引言中首次明确了国家层面住房保障体系顶层设计,加快完善以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为主体的住房保障体系。”曹金彪表示。具体而言,公租房面向的对象是城镇住房、收入困难家庭;保障性租赁住房面向的对象是住房困难的新市民、青年人,不设收入线门槛,帮助他们解决阶段性住房困难;共有产权住房面向的对象是以面向户籍人口为主,逐步扩大到常住人口,主要是对有一定经济承受能力但买不起商品住房的新市民、青年人。

根据《意见》,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解决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租金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准入和退出的具体条件、小户型的具体面积由城市人民政府按照保基本的原则合理确定。

“老百姓租房子很重要的一个因素是地段。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在人口净流入的大城市,重点利用存量土地和存量房屋,包括城市里的这些老城区、园区或者交通便利的区域,来建设小户型、低租金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缓解新市民、青年人的住房困难。这是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定位。”曹金彪说。

“保障性租赁住房是和公租房互相配合的制度”

在谈及保障性租赁住房与公租房的区别时,曹金彪重点强调了六方面的差异:

一是性质不同。公租房性质属于“兜底型”保障,由政府承担保障责任。保障性租赁住房则属于“普惠型”保障,完全由市场提供难以满足需求,需要政府加强政策支持引导。因此,“一定不能把保障性租赁住房办成公租房”,不能政府包办,而是要采取有效政策措施,充分调动市场主体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积极性。

二是对象不同。公租房面向城镇住房、收入困难家庭,具体范围和条件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保障性租赁住房对象是无房新市民、青年人,不设收入线门槛,具体条件由城市人民政府确定。

三是责任主体和筹集方式不同。公租房是政府负责提供实物房源和货币补贴。保障性租赁住房则是政府提供政策支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引导多主体投资、多渠道供给,主要是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产业园区配套用地、非居住存量房屋和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五种建设方式。

四是实施区域不同。公租房主要是在各市县。保障性住房主要在人口净流入的大城市和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发展。

五是准入退出管理不同。公租房进行严格的准入、退出管理。而保障性住房主要是适度政策支持,适度约束管理。上述五种建设方式将对应有不同的准入退出管理办法。

六是监测评价不同。公租房主要是城镇户籍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保尽保,其他家庭在合理轮候期内给予保障(一般不超过3年)。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是重点评价城市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对于促进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所取得的成效。

图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保障司司长曹金彪。


“目前住房保障主要依靠政府单一供给。缓解大城市新市民、青年人住房困难,需要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形成相当数量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是和公租房互相配合的制度,未来保障性租赁住房在住房供应结构中达到50%左右,是住房保障工作的新目标。”曹金彪表示。

“落实地方城市主体责任主要体现在五个方面”

在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房屋改造建设租赁住房过程中,不少企业曾反映的普遍问题就是,仍面临土地、规划、审批等方面的困难,无法享受住房租赁的税收优惠政策和民用水电气价格,呼吁国家层面出台文件予以支持。

针对这些“顽疾”,《意见》明确提出了进一步完善土地支持政策、简化审批流程、给予中央补助资金支持、降低税费负担、执行民用水电气价格、进一步加强金融支持等六方面的支持政策。

“土地支持政策是所有支持政策的核心和龙头。”曹金彪表示,《意见》支持各地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企事业单位自有存量土地、产业园区配套用地、非居住存量房屋等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

《意见》也明确,对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经城市人民政府同意,在符合规划原则、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允许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间,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不补缴土地价款。同时,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

根据《意见》要求,城市人民政府对本地区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促进解决住房困难问题负主体责任。曹金彪表示,地方城市主体责任主要体现在五个方面:

一是完善体系。各地要根据国家层面住房保障体系顶层设计,结合实际抓紧完善本城市的住房保障体系。按照《意见》要求做好政策衔接,抓紧确立保障性租赁住房制度,梳理现有各类政策支持的租赁住房,符合规定的均可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规范管理,享受不补缴土地价款等支持政策。

“北京市正在对照国家层面顶层设计,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将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的租赁住房都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值得各地学习借鉴。”曹金彪说。

二是制定计划。坚持供需匹配,摸清本城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需求和存量土地、房屋资源情况,科学确定“十四五”建设目标,制定年度建设计划,并向社会公布。

三是出台办法。针对不同的建设方式,按照保基本的原则,分类制定保障性租赁住房准入、退出的具体条件,以及小户型的具体面积等管理要求,落实《意见》明确的土地、财税、金融等支持政策的具体实施路径。

四是建立机制。建立健全部门联审机制,构建快速审批流程,明确操作指引,提升保障性租赁住房审批效率,并将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纳入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同时,建立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与税务、电力、金融等部门单位的联动机制,通过项目认定书,落实对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税收、民用水电气价格等优惠政策。

五是加强监管。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得上市销售或变相销售,严禁以保障性租赁住房为名违规经营或骗取优惠政策。

“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有利于缓解住房租赁市场结构性供给不足,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企业,推动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曹金彪表示,我国住房租赁市场改革将进入新的发展阶段,作为住房保障的新方式,保障性租赁住房将促进大城市新市民、青年人等住房困难群体早日实现“安居梦”。(完)

 

编辑:徐珊珊

 

版权声明:未经新华财经书面授权许可,严禁任何个人或机构以任何形式复制、引用本文内容或观点。

免责声明:新华财经为新华社承建的国家金融信息平台。任何情况下,本平台所发布的信息均不构成投资建议。

新华社民族品牌工程:服务民族企业,助力中国品牌

新华社品族品牌工程

[责任编辑:徐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