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贫保险如何更好助力内蒙古乡村振兴?

新华财经呼和浩特8月23日电(李小明 杨静 蔡博腾)目前,我国脱贫工作战略目标由消除绝对贫困向减少相对贫困转变,工作重心相应由精准脱贫向精准防贫转移,进入后脱贫时代。保险这一在脱贫扶贫阶段表现优异的金融工具,应当怎样进行防贫创新应用与优化,成为政府部门和保险业共同探索的新课题。

为切实做好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各项工作,完善防范返贫风险保障体系,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和乡村振兴局制定出台了《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建立完善防贫保险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以指导各地方防贫保险工作开展。然而,这一工作在实际落实中仍然存在一系列现实问题与困境,还需各盟市、旗县因地施策,政企协同完善相关机制,让“防贫保”更好发挥作用。

政策落实仍存问题与困境

虽然“防贫保”具有普惠性、保障性等比较优势,但防贫保险被投保对象风险抵御能力低、风险集中等问题是制约保险业积极性的重要因素。此外,在内蒙古各个地方旗县落实过程中,也面临信息获取渠道不足、财政压力大和理赔水平不高等问题。

——各地差异化较大,防贫保险产品难设计

防贫保险推行历史较短,基层贫困边缘群众对“防贫保”这一举措了解不足,对保险持有固有偏见,导致保险机构难以获取群众收入数据和真实心声,无以往经验数据可以借鉴。因此,防贫保险在可投保对象、定价环节、理赔标准、服务条例的制定和推广上均具有一定挑战性。同时,由于各旗县政府情况、意愿、能力不同,旗县地区人民收入水平和收入标准线不同,投保额度与保障范围也各有差异。

此外,保险主要功能是风险规避与补偿,其特性与精准防贫高度契合,对保险公司而言,是体现一种追求社会效益的责任担当。但由于各个行业诉求不同,保险与银行等其他机构防贫合作存在实践层面困难,阻碍保险防贫边缘产品、联合产品创新。

——保费来源渠道单一,政府财政压力大

由于宣传力度不足、政策支持不够、产品吸引力不足等因素,社会其他机构组织对参与防贫基金筹建缺乏积极性。防贫保险资金来源主要还是政府财政支持,其他社会机构占比过少,保费存在来源单一、依赖性强、规模较小等问题,同时对政府财政支出造成一定压力。

《指导意见》指出,政府承担保费主要来源于自治区及盟市旗县财政预算安排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其中,内蒙古自治区承担60%,盟市承担20%,旗县承担20%。但这可能会导致部分旗县等重点需求地区出现因财政能力不足而不能投保现象,从而难以健全完善当地防返贫保障体系。

——信息获取渠道不足,面临道德风险

在保险赔付阶段实地调研是防贫保理赔难点所在。因病致贫情况下,被保障人在县乡级的医疗信息调取存在困难,在对脱贫户、边缘易致贫户病情、相关资产数据评估过程中,保险机构与医疗政府机构、工信政府机构和扶贫政府机构信息共享存在障碍。此外,乡村级住户信息、合法性收入信息,特别是生产经营性收入和财产性收入数据有着较强不透明性,严重降低了防贫调查与赔付效率。

同时,由于防贫保险涉及多方主体,在保险落地过程中,银行端会产生信用风险,保险端会产生道德风险,政府端可能产生寻租风险。防贫保险还可能让部分投保主体滋生出懒惰、懈怠消极工作情绪,从而增加基层防贫工作、道德风险防范难度。

——理赔手续复杂,赔付水平不高

“防贫保”是一个创新保险产品,理赔过程中涉及投保主体、承保机构以及村镇基层工作者等多方,承保机构在理赔过程中调查取证难度大。有别于传统商业保险,投保户调查理赔情况还需及时与旗县乡村振兴局和财政部门等机构进行沟通反馈。乡村振兴基层工作者作为理赔过程中投保主体和承保机构之间重要沟通桥梁,其工作方式一定程度上能够决定投保对象是否能够按期顺利完成理赔申请,并拿到理赔金额。

此外,内蒙古部分旗县表示,在“防贫保”实施过程中,由于当地农户收入水平较高,且脱贫人口全部纳入健康扶贫“三重保障”医疗保险,导致“防贫保”赔付水平较低,资金利用率不高,虽然政府财政投入很多,但实际受益农户却比较少。以鄂尔多斯伊金霍洛旗为例,当地政府在防贫保险保费投入高达55万元,但当年实际给农户理赔金额仅有0.76万元。

宜因地施策助推“防贫保”落地

在《指导意见》已经印发前提下,各盟市、旗县需因地施策,让“防贫保”更好发挥作用。

首先,科学制定保险产品,实现精准化防贫。

保险公司与政府机构应当提高合作效率,通过动态调整“防贫保”产品清单,设置具有针对性的保险方案,开发新的防贫产品与有效管理模式,从而达到保险精准扶贫目的;根据扶贫政策转变及临贫易贫户实际风险预测等情况,指导保险机构加快开发、推广更多接地气、受欢迎且带贫益贫能力强的“防贫保”产品。

保险企业和当地政府应结合旗县地区基本情况,确定“为谁防、防什么、谁来防”核心问题。在投保对象选择上,需确保脱贫人口和边缘易致贫人口全员参加“防贫保”;在此基础上,旗县可依据当地其他农村牧民人口意愿以及财政状况,扩大投保主体。在收入标准线设定上,应根据当地历史数据,科学划定保险产品收入标准线,最大限度保障易贫户收入水平;应针对不同地区给予不同保障策略,如较富裕地区可以设置更为完善、更为立体的保险品种,适当提高保费,而对于普遍贫穷、政府财政能力不足地区,应当适当减少保险收费,并给予最基础最广泛保险防贫保障,保障最普遍返贫致贫风险因素,从而因地制宜设计防贫保险产品,提高扶贫资金利用效率。

其次,加强宣传推广力度,培养贫困边缘群体保险市场化意识。

一方面,建立基层入户宣传制度,由政府基层机构(如各村村委)走入贫困边缘家庭,宣传政府投保、帮扶政策,搭建防贫保险信息公示和理赔路径,并鼓励贫困边缘家庭积极主动进行情况和需求反馈,建立自身情况汇报机制,加强贫困边缘家庭情况监测,增强临贫易贫户风险防御与保险意识,提升贫困边缘人口对保险理赔标准和流程认知程度。

另一方面,政府应该加大防贫、防返贫意识宣传,加大保险防贫作用宣传,树立保险防贫典型赔付案例,加强社会群众对保险防贫的理解,鼓励并吸收慈善资金、企业或个人捐赠等作为保费一部分,用于购买相关保险产品,提高保障额度,减轻财政压力。

构建“防贫保”全方位发展机制,规范理赔流程

为促使“防贫保”在旗县防返贫工作中能够发挥最大效应,推动其长效稳定发展,相关人士建议,政府部门和保险企业应协同建立信息共享和监管等机制。

一是应建立县级统筹机制。“防贫保”工作应在各旗县政府统一部署下进行。县级成立“防贫保”项目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由分管县领导任组长,金融、财政、扶贫、民政、卫计等部门及各乡镇和合作保险公司为成员单位,统筹负责当地收入标准线确定、监测任务分解、开展防控救助等工作。

二是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保险公司对被保障人基础信息缺乏准确稳定数据来源渠道,面临易贫户收入数据难获取、理赔取证难等困境。建议政府部门牵头建立职能部门、保险公司、医疗机构及被保险人贫困边缘群体数据共享机制,并适时更新、多方监测,便于对贫困风险、返贫风险做出有效监控。

三是应建立市场运作机制。政府通过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确定“防贫保”保险承保公司。由于旗县临贫易贫户人口数量较少,市场规模较小,建议承保主体数量不超过2家。鼓励旗县公开透明招采标流程,营造良好保险服务、保险价格竞争环境,优中选优,形成良好市场运行机制,由群众筛选出真正优质保险产品。

四是应建立严格监管机制。由金融、扶贫、银保监等部门联合成立防贫保险监管小组,严格规范防贫保项目管理,督促承保公司简化理赔程序,在规定工作日内及时快速理赔,打通保险服务脱贫攻坚“最后一公里”。

在完善“防贫保”机制同时,政府部门和保险公司还应共同建立规范高效理赔流程,从而更好服务投保户。以服务意识拔高站位、服务质量提档升级、服务形式精准高效工作理念,依据“简化手续、优化流程、快捷赔付”准则,提供免报案、免申请、免等待、免临柜、免资料“五免”服务,最大程度缩短从个人申报、调查核实、结果转交、公示评议、审批备案到支付补偿整个理赔流程,切实做到“让数据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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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程沥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