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迈出大步伐

新华社客户端2019年07月19日15:29分类:营商环境

新华财经北京7月19日电(记者余蕊)近日,国家发改委等十三个部门联合印发《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受访专家表示,改革方案有利于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对推动无效低效市场主体的退出,作了全面制度性安排。

“这个改革方案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方案。”国家发改委政策研究室副主任兼新闻发言人孟玮表示,当前我国市场主体退出的成本比较高,退出的主体比例明显偏低。改革方案明确了建立全面覆盖各类市场主体的退出制度体系的目标,提出了优化退出方式、完善退出程序、提高退出效率的一系列措施,将推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奠定更为坚实的基础。

将建立覆盖各类市场主体的便利、高效、有序的退出制度

改革方案提出,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的总体目标是,逐步建立起与现代化经济体系相适应,覆盖企业等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自然人等各类市场主体的便利、高效、有序的退出制度,市场主体退出渠道进一步畅通,市场主体退出成本明显下降,无效低效市场主体加快退出,为构建市场机制有效、微观主体有活力、宏观调控有度的经济体制提供有力支撑。

改革方案强调,研究建立个人破产制度,重点解决企业破产产生的自然人连带责任担保债务问题。明确自然人因担保等原因而承担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负债可依法合理免责。逐步推进建立自然人符合条件的消费负债可依法合理免责,最终建立全面的个人破产制度。

中国人民大学重阳金融研究院副院长董希淼认为,我国现在只有企业破产制度,没有自然人破产制度。“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将成为重要进步,完善了我国破产法律制度。同时,让退出市场主体承担合理有限责任,能够保留他们再创业的机会,保护了创新创业的积极性。”董希淼说。

孟玮表示,近年来我国营商环境得到明显改善,但破产制度相对滞后,在世界银行营商环境评价中的排名低于总体排名,成为营商环境中的短板。分步推进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等重大改革,将使我国破产制度更加适应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需要,对完善营商环境发挥更大作用。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张子学表示,企业破产制度与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个体工商户、自然人等市场主体的破产制度是相关联、相配套的,组成了破产制度的有机整体,能够使破产退出渠道更加建立健全。

完善“僵尸企业”、金融机构等退出的程序和路径

改革方案指出,完善金融机构市场化退出的程序和路径。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对问题金融机构退出过程中接管、重组、撤销、破产处置程序和机制,探索建立金融机构主体依法自主退出机制和多层次退出路径。及时有效发挥存款保险制度和相关行业保障基金的作用。

“建立健全金融机构市场化退出机制,是金融供给侧改革重要内容。”董希淼认为,金融风险具有很强的传染性和外部性,若一些风险机构不及时退出,可能会带来风险蔓延甚至造成系统性金融风险。完善金融机构市场化退出的程序和路径,是金融业高质量发展的必由之路,也可以更好地保护存款人以及其他金融消费者的权益。

改革方案要求,推动国有“僵尸企业”破产退出。对符合破产等退出条件的国有企业,各相关方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其退出,防止形成“僵尸企业”。不得通过违规提供政府补贴、贷款等方式维系“僵尸企业”生存,有效解决国有“僵尸企业”不愿退出的问题。国有企业退出时,金融机构等债权人不得要求政府承担超出出资额之外的债务清偿责任。

“僵尸企业占用了大量的资源,把僵尸企业上的资源腾挪出来,用于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是资源的优化配置。”董希淼说。

孟玮表示,改革方案将为推进优化存量、防范化解产能过剩、加快“僵尸企业”出清等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任务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有力推动资源配置效率、生产率和潜在增长率的提升。

改革方案指出,依法支持上市公司通过并购重组实现退出。依法支持重整上市公司通过重大资产交易安排、股份发行等方式开展融资,规范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行为。完善上市公司退市监管制度,畅通市场主体的上市和退市渠道。

董希淼认为,上市公司通过并购重组实现退出,可以优化上市公司的质量,是一种上市公司平稳退出的方式,能够加强对投资者的保护。

“完善市场主体退出涉及的市场交易制度,有利于存量上市公司的调整优化。上市公司通过并购重组实现退出,可以通过强强联合或者强弱联合的方式,建立上市公司良性的、平稳的退出机制。”张子学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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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越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