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津冀污染协同治理将获法律保障

每日新报2019年10月24日08:51分类:京津冀

为实现京津冀区域污染协同治理,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制定《天津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在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后,草案将在明年初召开的三地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分别审议表决,为实现京津冀区域污染协同治理提供法律保障。

《天津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是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一项重要法规,也是今年京津冀三地重点推进的协同立法项目。条例草案共44条,分为总则,预防和控制,使用、检验和维护,区域协同,法律责任,附则六章,主要内容包括: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整体工作要求、体现源头管控的原则、强化监督管理措施、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统一规范区域协同等。

■ 充分体现源头管控原则

明确要求推广应用新能源、清洁能源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限制高排放、高能耗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发展。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内,鼓励优先使用新能源、清洁能源非道路移动机械。统筹“车、油、路”治理,优化交通运输结构,根据城市规划合理控制燃油机动车保有量,加强新生产销售车辆监管,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和本市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优化道路规划和管理,鼓励燃油机动车停车熄火,降低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

■ 强化监督管理措施

要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达标排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不符合本市尾气排放标准的机动车,不予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和转入业务;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

加强监督抽测,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在机动车集中停放地、维修地对在用机动车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水务、城市管理、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检查,经检查排放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实行柴油车大户管理制度,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客运、货运、环卫等重点单位推行柴油车大户管理,引导重点单位建立车辆排放检验、维护、燃料和车用氮氧化物还原剂使用登记制度。细化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和维修单位的规范要求。

■ 建立区域联合防治协调机制

据介绍,京津冀三地存在监督数据不共享、异地执法难等问题,需要通过区域立法协同加以解决。

条例草案明确了区域协同、部门协作、数据共享和统一登记等内容,建立区域联合防治协调机制,加强部门间防治合作,共同建立排气检验数据共享机制,推动建立超标车辆信息平台,建立非道路移动机械统一登记管理系统。

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是影响本市环境空气质量的重要因素之一,已成为本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重点。之所以在已经出台《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后,还要制定这个新条例,旨在将本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中行之有效的举措固定下来,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引领和推动污染防治工作,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积极回应群众对优美生态环境的期盼,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让老百姓共享蓝天白云、繁星闪烁,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蓝天幸福感。

新华社民族品牌工程:服务民族企业,助力中国品牌

新华社品族品牌工程

[责任编辑:金鑫]